今年11月底,上海南匯法院對一起離婚案作出判決:支持陳女士“分享丈夫駕駛技術”的申請,并在財產分割期間給予陳女士優先照顧。原來,陳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朱先生離婚。分割房產時,陳女士向法官求婚:“婚后,在我的要求下,丈夫學會了開車,拿到了駕照,找到了一份月收入3000元的好工作。但我在家有孩子,孝順,耽誤了事業前途。現在,由于單位工作效率不高,我在家等工作,月收入只有300元。現在要離婚,我丈夫的駕駛技術應該是我的一半。”這是巧合。田女士和張先生曾經是一家工廠的普通工人。經過努力,張先生終于成為了著名的書畫家,出版了多種作品。田女士致力于照顧孩子和家庭,為張先生的成功做出了很大貢獻。今年9月,張先生提出離婚。兩人分割財產時,田女士要求張先生作品一半版權,并咨詢了律師。律師解釋:根據著作權法,張先生作品的著作權只能屬于他。但田女士有權要求張先生給予相應的生活補償。最后,張先生賠償田女士10萬元和自己的50幅作品。
一般指不動產和其他實物。法院為何以分割“駕駛技術”為由判給陳女士更多財產?為什么田女士有權獲得相應于一半版權的賠償?
律師說:由婚姻雙方組成的家庭就像一家負責任的公司,擁有房地產等有形財產,也擁有“駕駛技能”“版權”等無形和潛在財產。夫妻一方擁有的無形財產也是他們共同生活的結晶,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只是因為它們是“無形的”,而且相關法律對著作權的歸屬有明確規定,所以在分割財產時,只能用有形資產來代替賠償。
家庭資源和貢獻不僅是顯性的、有形的,而且是隱性的、無形的。當然,財產分割不僅要以顯性和有形的經濟供給和收入水平作為唯一的標準,而且要包括對家庭管理和服務支付的隱性和無形貢獻。由于女性往往會為家庭投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付出更多的勞務,因此,在法律上承認家庭角色的隱性貢獻,使其在婚姻期間的努力和投資在離婚時得到回報和補償,是維護女性合法權益的質的飛躍。(阮美麗、丁秀偉)新聞來源:中國婦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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