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加價費”,包括服務費、補貼費、基金、集資費、利潤返還費、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等,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預付款、包裝費、包裝材料租金、保管費、質量費、買方收取的運輸手續費等各種性質的費用。
[例]a生產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B企業銷售產品,開具20萬元增值稅發票,收到B企業的轉賬支票。買方B企業要求送貨上門,運費由B企業承擔,由a企業運輸隊負責運輸,B企業以現金形式向a企業支付運費1000元。計算a企業的銷項稅額并作相應的會計處理。企業銷項稅a=200000×17%+1000(1+17%)×17%=34145.3元>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遇到更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您的光臨律師網律師在線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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