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方面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繳納稅款、代扣代繳稅款的情況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明材料。
稅務機關在查處稅務違法案件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信息、資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復制。
稅務機關派出人員進行稅務稽查時,應當出示稅務稽查證明和稅務稽查通知書,并負責為被稽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稽查證明和稅務稽查通知書的,被稽查人有權拒絕檢查的權利。一是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將給予何種處罰。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視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負有直接責任的,可以處6萬元以下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罰的,應當向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單位提出處罰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本單位負責人、會計工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負責人)簽名、蓋章;有總會計師的單位,也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蓋章。 .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 知識開發: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單位會計部門根據經審計的會計帳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并提供的反映單位在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情況的摘要性書面文件,一個會計期間的所有者權益和其他會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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