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準則,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其他相關費用。職工是指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包括專職、兼職、臨時工;也包括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然與企業沒有勞動合同或者沒有被企業正式聘任,但為員工提供類似服務的人員也屬于員工范疇,如勞動合同人員。職工薪酬包括企業在職工就業期間和就業后為職工提供的一切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向雇員配偶、子女或其他受扶養人提供的福利也屬于雇員補償。
員工薪酬包括:(1)員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2) 員工福利費。(3) 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其中,養老保險費包括按照國家標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按照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以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也屬于職工薪酬。(4) 住房公積金。(5) 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6) 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將自己的產品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將企業擁有的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并為職工免費提供醫療保健服務。(7) 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8) 與獲得雇員提供的服務有關的其他費用。《企業所得稅法》沒有使用職工薪酬的概念,但在《實施條例》第34條中,對工資、薪金作了界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職工的一切現金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費以及其他與職工就業有關的費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扣除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在本年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根據《通知》第一條規定,不含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費社會保險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企業所得稅法將職工工資在會計上分為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費等,補充醫療保險費、人身安全保險費、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繳納的商業保險費、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所得稅另行規定。在稅收處理上,不能簡單地把職工工資作為工資支出,稅前扣除。將會計核算中的職工工資分解為稅法規定的相應費用,并根據稅法規定確定是否可以稅前扣除。以上是關于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問題,你有委托律師的想法,我們有很多律師可以為你提供服務,我們也支持在指定區域網上選擇律師,他們都有相關律師的詳細信息。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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