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審計法》于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通過,2006年6月1日正式實施。完善審計監督機制,完善審計監督責任,強化審計監督手段,規范審計監督行為。時至今日,審計法仍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環境的日益復雜,其一些規定已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為進一步推動審計法的實施,完善我國審計監督體系,加強和規范審計工作,國務院及時修訂了《審計法實施條例》,彌補了現行法律法規的不足。與舊法相比,新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更加細化明確,可操作性更強。新實施條例有許多亮點值得期待,如擴大可公布審計結果的范圍,加強審計機關的監督;跟蹤審計資金,追查資金去向;對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增加“有價證券”,審計人員應當回避與被審計單位的經濟利益關系,建立審計監督制度;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征求上級審計機關的意見;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決算,有保密義務;審計機關查封被審計單位資產的期限為7日內;審計組在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擴大了可以公布的審計結果范圍,使審計更加透明。
根據新規定,審計機關可以依照審計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將有關審計事項告知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將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結果向社會公布。審計機關征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后,可以將社會審計機關有關審計報告的核查結果連同審計結果和專項審計調查結果向社會公布。審計機關擬向社會公布上市公司審計調查結果和專項審計結果的,應當提前5日將擬公布的內容告知上市公司。《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社會公眾報告審計結果。審計機關報告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并遵守國務院有關規定。通過比較兩者的變化,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條例》規定的審計結果公告的內容更加具體,對上市公司審計結果公告的程序也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審計機關擬向社會公布上市公司審計及專項審計調查結果的,應當提前5日將擬公布的內容告知上市公司。
細化審計師回避原則,無特殊情況不得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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