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抵押是指以不轉讓自有房屋所有權的形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個人抵押登記的前提是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無司法查封、拆遷凍結,無財產糾紛,簽訂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申請人是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暫住證、居住證。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在注明抵押情況后退還申請人。除填寫《北京市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表》外,抵押雙方應分別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人提供的材料:
(1)抵押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②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復印件權屬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及共有人對抵押的書面意見(原件);
③未婚或離婚的產權人應提供單一證明;
④受托房屋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書;
⑤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原件);
⑥抵押權人認可的抵押物價值說明或評估報告;
⑦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署的房屋租賃說明(如房屋已出租,在抵押登記前,有必要通知承租人抵押權)。(2) 抵押權人提供的材料:
①營業執照復印件;(2)金融許可證復印件;(3)金融許可證復印件;(4)金融許可證復印件;(4)金融許可證復印件;(4)金融許可證復印件;(4)金融許可證復印件;(4)抵押權人復印件金融許可證;(4)金融許可證復印件;(4)金融許可證復印件;(4)金融許可證復印件;(4)金融許可證復印件;(4)金融許可證復印件;(4)金融許可證復印件;(4)金融許可證復印件;(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④抵押登記委托書;
⑤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3) 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四)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變更后的抵押合同或者補充抵押合同。
辦理抵押登記,房產證只需繳納5元印花稅。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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