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抵押的房子能得到擔保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已經抵押的房屋可以再進行擔保,但只能在最后一次抵押金額與房屋總價值的差額內進行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面固定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其他固定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械、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五)承包的荒山、溝渠、丘陵、灘涂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七條:同一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第一順序抵押權和財產所有權屬于一人的,財產所有人可以用他的抵押權對抗第二順序的抵押權。第七十八條同一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下一順序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按照抵押物價值超過第一順序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前序抵押物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物變現后的價款應當提存,留給后序抵押物擔保的債權。房地產抵押后,債務人未按期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拍賣或者折價取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和利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成本。抵押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擔保范圍。納入擔保范圍的,屬于優先權范圍。房地產抵押后,抵押人不喪失合法處分權,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追償效力是指抵押人將抵押的不動產轉讓給他人時,抵押權人可以追償抵押物并行使其權利。抵押物依法繼承或者贈與的,不影響抵押。抵押權人追求抵押物行使抵押權,給受讓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賠償損失。為了避免受讓人的損失,減少民事糾紛,《擔保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機構轉讓已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財產已抵押的情況,否則轉讓無效。抵押房地產轉讓的價款應當提前清償有擔保債權。第三,抵押權人對抵押的不動產享有請求權。也就是說,包括抵押人在內,無論誰非法侵害抵押權,抵押權人都可以以權利的名義獨立請求法律保護。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抵押房屋可以再擔保,但只能在最后一次抵押金額與房屋總價值的差額內擔保。如果你需要法律幫助,你可以去律霸咨詢。律霸有最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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