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雙重抵押?所謂雙重抵押,是指債務人以約定的抵押物對若干債權設定抵押,使抵押物上存在多重抵押權。重復抵押與一物一權原則并不矛盾,因為根據一物一權原則,不能在同一物上設定多重沖突物權,但在同一物上可以設定多重非沖突物權,既充分利用了抵押物的價值,又開辟了更為廣闊的融資渠道,增強了債權的效力。
因為重復的抵押行為會使抵押物的價值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從而使抵押物的擔保價值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同時,登記制度可以公示重復抵押,確定重復抵押行為的規則,避免重復抵押可能產生的沖突和糾紛。從盤活經濟、充分利用抵押物價值的角度出發,法律不僅應當禁止重復抵押,而且應當鼓勵當事人設立重復抵押,但法律不應當允許當事人設立相互沖突、相互矛盾的重復抵押。
債權人對抵押物多次設定抵押權并非毫無意義,而是對其利益的考慮,主要體現在:抵押物的價值不是固定的,它會隨著市場的變化而變化,例如抵押物可能升值或貶值,因此抵押物的價值可能不等于抵押物,如果后一債權人對抵押物的升值趨勢持樂觀態度,他們可以接受已經設定的抵押物。此外,擔保物所擔保的債權不一定全部需要通過拍賣或者變賣擔保物的方式清償。前債權通過正常履行清償的,后債權可以取得抵押物的抵押價值。如何從我國現行法律確定重復抵押的效力,《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人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其價值超過有擔保債權余額的,可以重新抵押,但不得超過余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擔保法的上述規定作了修改,第五十一條規定:“抵押人擔保的債權超過抵押物價值的,物權法的頒布實施,進一步完善了重復抵押制度。《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同一財產由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順序清償;登記順序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應當先于未登記的提前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在此基礎上,本文對重復抵押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梳理。由此可見,法律并沒有否認重復抵押的效力,而是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分析。債權人對抵押物重復設定抵押權并非毫無意義,而是要考慮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您對此有更多疑問,律師事務所將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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