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多個抵押財產擔保相同金額時,還款順序是什么?《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擔保法》將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屆時,這一規定將被民法典取代,相關司法解釋也將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是:同一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拍賣或者變更抵押物的價款:“同一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第一順序抵押權和財產所有權屬于一人的,財產所有人可以用抵押權對抗第二順序抵押權。抵押合同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當事人同一日在不同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順序相同。因登記部門原因致使抵押物繼續登記的,抵押順序按首次登記時間確定。當第一抵押權和財產所有權屬于一人時,財產所有人可以用他的抵押權對抗第二抵押權。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則清償:已登記的優先于未登記的清償;已登記的按登記順序清償;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后序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以抵押物價值超過前序抵押物所擔保債權的部分獲得賠償。
在此基礎上,本文對多擔保物擔保同一金額時還款順序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梳理。可見,形勢必然復雜。當債務人的一項擔保物可能少于債務金額時,可以使用多項擔保物來保證相同的金額。如果您對此有更多疑問,律師事務所將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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