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房地產開發商作為出賣人至少有兩項基本的合同義務:一是擁有房屋所有權,二是保證不存在權利瑕疵。如果房屋權利存在瑕疵,出賣人在出售時至少應當告知買受人,如告知買受人房屋已抵押等。出賣人不履行告知義務的,其行為實際上構成合同法上的欺詐。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險,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買方可以行使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的權利。購房合同詐騙情況:
(1)房屋租賃中介詐騙,利用欺騙手段截留客戶資金,非法占有或用于投資、轉貸等風險項目。房屋中介公司要求購房者將購房定金、首付及購房款存入中介公司指定賬戶,由其代為保管。利用辦理購房手續的時差,從事投資、轉貸等風險項目,獲取中短期收益。這種運作模式一旦出現問題,最終會導致資金鏈斷裂,造成損失。
2。中介公司指使該公司員工等冒充購房者,與賣房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房價款,將房屋所有權轉移到虛假購房者名下,最后將房屋轉售或抵押,牟取非法利益。三。將房產以代辦銀行貸款的方式抵押給銀行,然后憑購房者身份證將銀行發放的貸款據為己有。4發布虛假房屋租售信息,與客戶簽訂房屋租購合同,騙取客戶代理費和定金。(2) 房地產開發商或者個人在預售、變賣房屋時隱瞞房屋已經抵押或者變賣的事實,多賣一套房屋欺騙他人購房。(3) 虛構商鋪等房地產投資項目,以承諾高額回租收入為誘餌,誘騙投資者投資,騙取投資資金。(4) 他們以能夠幫助購買動遷房、單位房等廉租房為名,補足房源,騙取他人購房款。(五)采取偽造房產證、身份證等手段,偽造業主身份,與他人簽訂房屋租賃、銷售合同,騙取他人租金、購房款。
(6)隱瞞門面房即將拆除的事實,謊報“門面房轉讓”信息,將門面房轉租給他人,騙取租金。
出賣人隱瞞抵押事實,給買受人權益造成損害時,買受人必須尋找相關證據,然后追究出賣人的主要責任。出賣人隱瞞抵押事實,出賣房屋。買方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犯。他會來的律師網找專業律師隨時提供一對一的服務。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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