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的新房不屬于抵押物。抵押房地產需要拍賣時,土地上的新房可以依法與抵押物一并拍賣,但不能拍賣,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新房銷售價款。原因如下:
1。房地產抵押后,土地上的新房不屬于抵押。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一種是抵押后該房屋占用土地上的新建房屋及其占用面積內的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是抵押后該土地上的新建房屋。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書面抵押合同,按照法定程序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依法取得房地產抵押權。抵押合同簽訂時,以實際不動產作為抵押物。抵押合同簽訂后,新房不是抵押合同確定的抵押權客體,不能作為抵押。
2。房地產拍賣中新房的處置。房地產抵押后土地上的新房雖不屬于抵押物,但抵押房地產土地上的新房一旦新增,房屋與房屋占用的土地就不能分離。需要拍賣抵押房地產的,新增房屋雖不屬于抵押財產,但應當與抵押房地產一并拍賣。如果拍賣時新房與抵押房地產分離,新房所有權與該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主體不一致,則新房權利無法實現。因此,法律規定,抵押房地產拍賣時,土地上新增的房屋可以與抵押房地產一并拍賣。抵押人無權就新房拍賣收入優先受償。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生效后,土地上的新房可以一并拍賣,但抵押權人沒有優先受償權。前提是新房不屬于抵押物,抵押權人只能從抵押房地產的拍賣收入中優先受償,無權優先從新房價款中優先受償。在此基礎上,本文對房地產抵押后土地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梳理。因此,當抵押人是債務人時,抵押權人可以用新房拍賣價款清償;當抵押人是第三人時,抵押權人無權清償新房價款。對于更多的問題,律師事務所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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