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債權可以抵押嗎?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物是動產和不動產,債權屬于權利,債權不能抵押,債權可以質押。《擔保法》沒有明確普通債權質押的方式和有效要件。根據質權設立的一般原則,普通債權質權設立的條件為:。出質人與質權人訂立書面質押合同,約定出質債權的性質、債務人的名稱、具體數額、期限等。根據擔保法的原則,權利質押應當公示,即:,權利質權存在的事實應當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表明,使他人知道,以防止第三人因無知而產生不利后果。《擔保法》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質權人交付權利憑證。質押合同自產權證書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見,證券債權質押是通過將權利憑證的占有權轉移給質權人來公示的。對于交付權利證書不能質押的物權,《擔保法》規定,登記是合同的有效條件,如股票、商標、專利權的質押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普通債權一般沒有具體的債權憑證,不能通過交付債權憑證予以公示。但是,普通債權質押在擔保法中不需要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普通債權質押不能因雙方當事人未交付權利證明或者登記而失效。但是,為了保證自己質押的安全,質權人應當在質押合同中作出質押,質權人有義務交付債權證明文件,質權人可以通過審查債權證明文件來控制風險。普通債權質權因質權缺乏公示性而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三。出質人應當向出質債權債務人(又稱第三債務人)發出通知,告知第三債務人債權已經出質,并明確質權人有權保全出質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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