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私有土地、私有山丘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土地上有其他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應當同時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但是,當事人將未分離的農作物和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無效。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溝壑、丘陵、灘涂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也可以抵押;
4)教育設施,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公益為目的的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性設施;
5)權屬、使用權不明確的財產或者有爭議的財產;如家庭共有房屋需要抵押的,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方可抵押。依法查封、拘留、監管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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