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能否放棄抵押權是可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優先權。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約定變更抵押順序和有擔保債權的數額,但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權的變更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權,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抵押權優先權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提供擔保的除外。本文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第一,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作為抵押權人享有的一項權利,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從而放棄對抵押物的優先權。抵押權人不行使抵押權或者怠于行使抵押權的,不推定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無需征得抵押人同意。第二,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的優先權。如果同一抵押物上有多個抵押權人,且抵押權在第一位的,其還款順序也應在第一位,即優先于第二位的其他抵押權人。但是,原抵押權人可以放棄其優先受償權,將原優先受償權的其他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第三,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順序和有擔保債權的數額。抵押物上存在多個抵押權時,抵押權人的順序和抵押人擔保的債權數額不是一成不變的,但必須通過協議變更,不得影響其他抵押權人的利益。如果當事人能夠約定將四階抵押權變更為一階抵押權,將影響原一、二、三階抵押權的實現,甚至使其無法得到償還。為保護其他抵押權人對同一抵押物的合法權益,《物權法》第194條還規定,“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權的變更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權發生變更,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的,變更無效。第四,其他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的范圍。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立抵押權,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抵押權優先權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提供擔保的,不免除擔保責任。這里的“其他擔保人”不僅包括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還包括提供抵押、質押擔保的第三人。應當特別注意《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有擔保債權由財產和人共同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權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有擔保債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應當先以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根據這一規定,只要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抵押,無論主債權是全部還是部分,債權人都應當首先行使抵押權實現債權。債權人放棄該部分抵押的,其他擔保人在該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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