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浮動抵押權的設立,應當在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與善意第三人對抗。動產浮動抵押的特征。與動產抵押相比,動產浮動抵押具有以下特點:①抵押主體的特殊性。抵押人僅限于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業生產者。不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不能設立抵押權。(2) 擔保財產的集合。動產浮動抵押是一物一權原則的例外。其抵押物為經營者所有的集體動產,包括現有或未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3) 抵押財產的非特定性。(a) 動產浮動抵押開始時,抵押物并不具體,包括“現存”和“將來”的財產;(二)抵押物是可變的,即抵押物的范圍和價值是變化的(不斷買賣);三)抵押物只有在發生變化時才具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事由出現。(4) 抵押財產的可轉讓性。只要不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抵押期間,抵押人在正常經營活動中“未經抵押權人許可,可以轉讓抵押物”。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的例外。注:只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抵押物是特定的,未經抵押權人許可,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物。動產浮動抵押的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動產浮動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成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②為取得對抗效力,需向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非抵押物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原因在于:未來房產抵押時,房產還不存在!
③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的抵押物,只要買受人支付了合理的價款并完成交付,抵押關系自動解除,不再屬于抵押物。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時(無論是否登記),不得對這些財產主張優先受償權。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買受人惡意(轉讓時明知是抵押物),轉讓的財產也將解除抵押關系,不再屬于抵押物(只要買受人支付合理的價款并完成交付)
以上均為無效編輯為您整理的內容。抵押權一般在合同生效時設立,但為了對抗善意第三人,最重要的是要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實行登記對抗。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師協會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參加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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