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實際情況,行使留置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債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因此,如果債權人不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就沒有留置權。債權人喪失對債務人財產的占有的,留置權消滅。根據民法通則,債權人占有債務人財產的理由僅限于合同,而非侵權行為。在貨運合同中,貨物必須由承運人控制。貨物不在承運人控制之下,承運人以其他方式占有貨物的,構成侵權。舉個例子說明: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萬元,B公司扣留了停在a公司停車場的貨車,迫使a公司還貸。甲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歸還車輛并賠償因車輛停駛造成的損失乙公司辯稱依法行使留置權,反訴要求甲公司償還貸款。法院經審理后,裁定a公司依法應償還B公司10萬元,但同時認為B公司不具備行使留置權的條件,判決B公司返還a公司的卡車,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在本案中,B公司因合同原因沒有占有a公司的車輛,也不具備行使留置權的條件,因此其主張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B公司不僅未能達到保護債權的目的,反而被判賠償對方損失。2債權的取得與留置權的占有必須建立在同一合同關系的基礎上。在貨運合同中,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未支付的運費、倉儲費和其他運輸費用,必須是被扣留貨物造成的。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對本運輸合同標的物以外的貨物發生的費用不履行約定的,承運人不能對運輸貨物行使留置權。比如,a公司已經向業主借了20萬元的個人交通費,20萬元一直沒有歸還。后來,a公司和王某簽訂了貨運合同,約定王某將a公司的貨物運到廣州,運費總額為9000元。貨物運到廣州后,收貨人付清了9000元的運費。然而,王某以a公司借款20萬元卻未能退貨為由扣留了貨物。雙方多次談判失敗。a公司起訴法院,要求王某退貨并賠償損失。王某辯稱,其扣留貨物的行為是行使留置權。經審理,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中,王某因貨運合同占有A公司的貨物與A公司的借款合同不一致,故王某不能行使留置權,故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債務人的債務必須已經達到履行期,因為留置權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造成的。債務人的債務達到履行期后,才能確定債務是否履行。債務人的債務尚未達到履行期限的,無法判斷債務人是否自覺履行債務。因此,如果允許留置權,就意味著強制債務,人們提前履行債務顯然是不公平的。要行使處分權,留置權人必須經過一定的通知期?!稉7ā返?7條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應當在債權人留置財產后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約定不一致的,債權人應當約定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并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但債務人無力清償的,債權人應當在該期間內清償,即使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期清償,留置權也可以成立。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此時設立的留置權稱為緊急留置權。4不應有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因此,上述三個條件稱為留置權成立的積極條件。但是,如果存在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留置權也不能成立。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有:一是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留置權是一種財產權,應當允許當事人排除留置權的適用。根據《合同法》第315條但書的規定,除當事人在貨運合同中另有約定外,表明貨物留置權仍然是合同約定的權利,當事人可以自愿行使或者放棄,法律不干涉,第三,財產留置權與債權人的債務相沖突。例如,承運人不得為主張留置權而保留托運人的財產。第二,什么是留置權?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債務人動產的占有。債務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財產,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價款優先受償。在此基礎上,對留置權的內容進行了梳理。由此可見,債權人有義務妥善保管留置權。留置財產因保管不善滅失或者損壞的,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債權人應當及時處理留存的生鮮產品。如果您對此有更多疑問,律師事務所將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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