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何時消滅,設定留置權應注意哪些問題。債權也可以因其他原因(混淆、抵銷、免除等)消滅。債權消滅時,作為債權擔保的從屬物權自然消滅。在留置權期間,債務人可以與債權人協商提供抵押、質押、擔保等擔保,以替代留置權,留置權消滅。如需提供額外擔保,雙方應達成協議。留置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也可以放棄留置權。留置權的棄權表明留置權已交付給債務人。債權人對留置權的占有是留置權成立和存在的前提。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權的占有的,留置權消滅。留置權人被剝奪留置權占有時,不能要求返還留置權,只能依照侵權法要求返還留置權。保留的財產不與另一方在交付前或交付時發出的指示相沖突。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當事人不能隨意設定留置權,但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排除留置權。我國《擔保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能留置的物。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不違反公共秩序或良好習慣。本條是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一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雖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但也應予以遵守。留置權的財產與債權人的債務不存在沖突。債權人在合同中的債務是交付標的物的,債權人不得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理由行使留置權,否則違背債務的初衷。第三,留置權喪失的法律后果。
我國《擔保法》沒有規定留置權占有的喪失是留置權消滅的原因,但由于留置權是以留置權占有為成立條件和存續條件,留置權占有的喪失當然是留置權消滅的原因。
留置權占有權的喪失包括基于留置權人自己意志的喪失和不基于留置權人自己意志的喪失。在前一種情況下,留置權人自愿放棄對留置權的占有,而在后一種情況下,留置權的占有被篡奪。在這里,無占有的留置權的喪失是指后一種情況。因為留置權成立的同時行使,是為了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留置權的成立是基于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留置權人同意推遲債權清償期限的,留置權人不能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不能認為債務人超過約定期限不履行債務,因而缺乏留置權成立要件。因此,當債權的償還期順延時,留置權消滅。
以上知識是對“留置權消滅的情形及設立留置權時的注意事項”問題的回答。留置權消滅的情形包括債權消滅、債務人與債權人協議消滅、留置權人放棄留置權導致留置權消滅等,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師事務所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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