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中留置權的性質是什么?《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擔保法》和《物權法》將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屆時,這一規定將被民法典取代,相關司法解釋也將失效。《民法典》施行前的規定:(1)留置權的次位又稱留置權的次位,是指留置權的設立和實現必須以債權關系的優先存在為基礎,債權關系從屬于債權關系。留置權是一種債權擔保物權。它從屬于有擔保債權人的權利。留置權的設立以債權的存在為基礎。債權不存在或者不能確定或者無效的,不發生留置權。留置權擔保的債權因清算、定金、抵銷、免除或者混淆而消滅的,留置權相應消滅。而且,留置權的優先權也具有從屬關系,留置權人只能在有擔保主債權的范圍內優先受償。
關于留置權能否像其他擔保物權一樣隨債權的轉移而轉移,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從留置權的性質來看,留置權不應與有擔保債權分離。主債務人對債權轉讓沒有特別規定,法律也沒有禁止性規定的,應當允許債權人在債權轉讓的同時轉讓留置權。應當注意的是,當債權人的留置權超過訴訟時效時,留置權的效力不受影響。留置權只是勝訴權,但主債權仍然存在,留置權不消滅。因此,留置權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被擔保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兩年內行使留置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 留置權的不可分割性是指在留置關系中,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上的全部權利,留置權不受留置權的分割、部分滅失或者毀損、債權的分割或者部分轉讓或者清償的影響。留置財產因故分割、轉讓的,不影響留置權。留置權人仍有權就全部債權行使留置權。保留財產部分滅失或者毀損的,剩余部分仍保證全部債權。留置權擔保的債權分割或者轉讓的,不影響留置權。留置權擔保的債權分割后,幾個債權人形成留置權的準共有。債權人可以就全部留置權共同行使權利。4債權部分清償不產生留置權部分消滅的效力。債權人對尚未清償的債權,仍可以就留置權的全部內容主張權利。應當注意的是,如果留置權是不可分割的,留置權人可以對留置權的全部行使留置權;但是,如果留置權可以分割成不同的部分,分割后的留置權足以保證債權的清償,債務人過分強調留置權的不可分割性是不公平的。留置權人的財產可以分割時,為了平衡留置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留置權的價值應當與債務的數額相等。根據法律規定,留置權的實現有兩種方式:
1。債權人與債務人通過協商使債權折價清償。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折價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留置權人從中獲利。
2。依法申請拍賣、變賣,并從中獲得補償。債權人通過折價、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應當與債權的數額大致相等。超出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根據該條,留置權的從屬關系和不可分割性也規定了債權人的使用方式。債權人要實現留置權,必須按照本條所述的兩種方式操作。如果您對留置權的性質有任何疑問,律霸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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