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權后債務的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予債務人兩個月以上的履行期限,但除了保管的個人財產外,鮮活易腐并不容易。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商將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對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如果保留的財產被打折或變賣,應參考市場價格。
擔保法第87條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債權人應當約定占有債務人財產后兩個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債務人在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商對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依法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留置物折價、拍賣、變賣后,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留置權因下列原因消滅:(一)債權消滅;(二)債務人提供其他擔保并為債權人接受。第二,什么是債權人的留置權?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債務人動產的占有。債務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財產,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權的概念最早出現在德國民法典中。一般來說,留置權起源于羅馬法上的惡意抗辯,后來發展為同時履行抗辯和留置權。根據各國的立法,留置權可分為債權留置權和物權留置權。留置權只是雙重合同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一種抗辯權。它不是擔保物權,而是債權的特殊效力或債權的延伸。主要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
物權留置權規定為獨立的擔保物權,債權人可以對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無論是債權留置權還是物權留置權,其目的都是共同的,即保證債權的履行,是保護債權的一種方式。我國《擔保法》規定:“為促進融資和商品流通,擔保債權的實現。”。以上是什么是留置權以及如何實現留置權。我希望它能幫助你。但每個人的實際情況是不同的,本文并不適合所有的情況。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或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識,歡迎您通過律師協會的在線律師服務聯系我們的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1-01-30勞務派遣合同必備知識
2020-11-14醫療事故中患者承擔的舉證責任
2021-01-27河北省評殘怎么賠
2020-12-10拆遷維權委托律師需要多少費用
2020-12-18立約定金轉為預付款可以嗎
2021-02-19解約定金解除合同的時間
2020-12-22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按期送達可以撤銷嗎
2020-12-10從一起擔保追償權糾紛案看公司法第60條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條的
2021-01-18書面贈與協議與口頭贈與協議誰的效力更大
2021-01-13怎樣申辦贍養協議公證
2020-11-26宣告失蹤的鄉村醫生會被收回證書嗎
2021-03-01怎樣才能要回購房的定金
2020-12-02什么情況可以適用勞務合同
2021-01-09買重疾險的相關解析
2021-02-16如何向航空公司索賠損失
2020-12-31保險合同的輔助人可以有哪些
2020-11-21人身保險合同主要內容有哪些
2021-02-02理賠官司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2021-03-08車讓人放火了保險賠嗎
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