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留置權的實現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后,債務人應當在不超過兩個月內履行債務,雙方可以約定,但不得少于兩個月。寬限期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商將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依法拍賣、變賣留置財產,取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存的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1) 債權人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留置權只能發生在動產上。(2) 債權的發生與動產的占有有關。在牽連關系方面,我國《擔保法》規定了三種債權: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合同。保管合同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保管費的,保管人有權扣留貨物,拒絕向委托人交付貨物。(三)債權達到清償期限。債權未到期清償的,債務人能否清償債務不確定,債權人不能享有留置權。留置權的消極要件,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產生留置權:
1)對債務人動產的留置權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慣。不得違反雙方的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保留的內容。(1) 留置權因債權消滅而消滅。債務人在寬限期內清償全部債務,債權人在寬限期后行使留置權清償自己的債權,債權消滅。債權也可以因其他原因(混淆、抵銷、免除等)消滅。債權消滅時,作為債權擔保的從屬物權自然消滅。(2) 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提供另一種擔保代替留置權擔保而消滅。在留置權期間,債務人可以與債權人協商,提供抵押、質押、擔保等補充擔保,以替代留置權,留置權消滅。如需提供額外擔保,雙方應達成協議。(3) 留置權因留置權人棄權而消滅。留置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也可以依法放棄留置權,留置權人棄權,表明留置權已經交付給債務人。(4) 因失去占有權而毀滅。債權人對留置權的占有是留置權成立和存在的前提。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權的占有的,留置權消滅。留置權人被剝奪留置權占有時,不能要求返還留置權,只能依照侵權法要求返還留置權。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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