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成立條件不同。留置權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發生,屬于法定擔保物權;抵押權由當事人自由設定,根據雙方約定發生,屬于約定擔保物權。(二)標的物的范圍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抵押權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3) 標的物與債權的關系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的留置權除外,抵押權不受此限制。(4) 權利的實現是不同的。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的,留置權人自然不能實現留置權,但應當先與債務人約定留置權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折價留置權財產或者直接拍賣、變賣留置權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同意實現抵押的,抵押權人方可行使;但抵押權人應當同意抵押人將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清償債權。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5) 消除的原因是不同的。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權財產的占有或者接受債務人的擔保的,留置權消滅,抵押權不因這兩個原因消滅。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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