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日期:2003-09-08生效日期:2003-09-08簽發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簽發文號:閩爾塔字[2003]25號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保證人能否簽署債權轉讓協議并承諾履行原債權我們收到保險人主張債權的請求報告,確定擔保合同的訴訟時效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應當包括兩種情形:債權人主動收取或者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提示債權,保證人承諾在保證期間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在擔保期內,本案擔保人久實配件公司簽署并承諾“繼續履行原擔保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這是《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精神。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擔保合同的訴訟時效自個舊配件公司作出擔保人承諾之日起計算。因此,我同意貴院的第一個意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錦州市商業銀行與錦州華鼎工貿商業銀行、錦華通信設備安裝公司在錦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貸款糾紛案的批復》發布日期:2月25日,2003年
生效日期:2003年2月25日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編號:閩建塔字[2002]14號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您的答復如下:
經研究,我院同意貴院司法委員會的第一意見,即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人沒有其他明確意思表示的,僅在債權人發出的催收到期借款通知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行為,不能作為重新承擔保證責任的依據。法院發審[1999]7號《關于借款人在見索即付票據上簽字或者蓋章超越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的批復》不適用于擔保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洪少武、何建玲債務擔保案適用法律的批復。經研究,段軍于1987年5月1日向洪紹武借款1000元,還款日期為同年10月30日。何建玲作為擔保人在借據上簽字。后來,雙方就還款日期是公歷10月30日還是農歷10月30日發生了爭執。經協商,雙方明確還款日期為農歷10月30日。鑒于本法僅明確了原借據的還款日期,并未改變履行主體、內容和方式,我們同意貴院審判委員會的第一意見,即:,本案不適用我院京府(1988)4號《關于借款合同當事人未經擔保人同意達成延期還款協議后,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的批復》,何建玲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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