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保證人的追索權只有在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才能發生和行使。但是,為了保證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后能夠實現追索權,法律規定保證人可以提前行使追索權。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擔保人可以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提前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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