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是我國擔保法規定的債權擔保形式。按其性質和效力可分為合同保證金、確認保證金、違約保證金、終止保證金和合同保證金。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收到定金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所謂設立合同定金,是指為保證主合同的訂立而簽訂的從屬合同。礦床的有效時間和作用比其他礦床更為特殊。它雖然在性質上來源于合同,但并不取決于主合同的效力。它的效力是獨立的,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已經確立。其效力與主合同的法律效力無關。保證金的上述特征是由其功能決定的,即保證金的主要功能是保證主合同的簽訂。當其擔保的合同行為不發生時,違反承諾的一方將受到定金的處罰,定金將起到擔保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與主合同有關的合同標的、價格、質量、履行期限等重要內容,應當在合同擔保合同的設立中予以明確規定。現實中,往往存在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就與購房人簽訂認購書的現象,開發商仍不能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不能與買受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或因開發商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變更雙方承諾的條件,購房人無法接受變更,導致購房合同無法簽訂。在上述兩種情況下,購房者可在認購書中按照合同條款要求開發商支付雙倍定金。實際上,認購書中的合同條款是一把雙刃劍。在簽署帶有此類條款的認購書時,買家應謹慎。要充分了解擬購買商品房的相關情況和開發商提前提供的購房合同范本(含補充協議)。同時,他們還應充分了解房屋在認購書中的價格、交付日期、違約責任等重要內容,予以明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購房者可以直接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銷售合同,避免在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時損失之前支付給開發商的定金。《北京現代商報》保證金是我國《擔保法》規定的一種債權擔保形式。按其性質和效力可分為合同保證金、確認保證金、違約保證金、終止保證金和設立保證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依法履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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