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買賣中,當買受人已簽訂定金協議并交納定金后,如果出賣人以“買賣合同未簽訂”為由不愿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購房人是應該履行“定金協議”還是繼續簽訂并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案例:房價上漲,出賣人不賣,買賣雙方簽訂了《定金協議》,約定出賣人以64萬元的價格將其名下的110平方米房屋出售給買受人。雙方約定定金5萬元,預付款45萬元(含定金)。購房人取得房產證后5日內,貸款銀行將余款直接轉入出賣人賬戶。如果買方反悔,押金將被沒收;如果賣方反悔,押金將雙倍返還。當天,出賣人將房屋及相關資料交給了買受人,買受人還向出賣人支付了45萬元。
五個月后,賣方應書面通知中介公司,請告知買方押金協議延期執行,買賣雙方另行協商。5天后,買受人起訴法院,稱因房價上漲,出賣人不愿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擅自撬門換鎖,讓買受人裝修入住。請求法院判決雙方繼續履行二手房買賣合同并賠償經濟損失。爭議焦點:定金協議是銷售合同嗎?
買受人認為,雖然雙方簽訂的合同稱為定金協議,但其中包含了房屋地址、房號和面積、房價、付款時間和方式、房屋交付等基本條件,房屋買賣合同中應當包含的產權轉讓等條款,其實質是買賣合同。雙方都履行了合同規定的大部分義務,還支付了房價的70%,房子也在實際使用中。
賣方辯稱,雙方簽訂的是“定金協議”,約定在取得房屋產權證后簽訂買賣合同。不過,雙方存在分歧。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簽訂銷售合同。雙方簽訂定金協議時,出賣人尚未取得房產證,不具備房屋轉讓的法定條件。
(主編:王×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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