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一份合同中,甲方向乙方支付了10萬元定金,雙方約定了15%的違約金。后來,甲方違約,合同終止,乙方損失80萬元。當然,在這個時候,乙方希望甲方能盡可能地給予補償。理想情況下,甲方不僅要扣除押金,還要承擔違約金,同時賠償80萬元。遺憾的是,合同法規定了這樣一個理想的結果是無法實現的。首先,違約金和定金不能并存?!逗贤ā返?1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違約金和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顯然,這是兩種選擇之一,所以我的朋友們必須選擇一個支付更多。事實上,在舊合同法中,可以同時取得違約金和定金。新合同法作出了相反的規定,更加明確了違約責任的性質是賠償而不是處罰,不允許從違約中獲利。其次,違約金與賠償金不能并存?!逗贤ā穼⑦`約金定義為賠償損失的一種手段。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增加;高于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當減少。因此,如果違約金已經超過實際損失,最理想的可能性是獲得所有的違約金(通常是“適當減少”)。
因此,建議朋友們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三種違約責任形式的作用,選擇最有利的違約責任形式。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您咨詢律師在線專業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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