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擔保法》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當這一規定被民法典取代時,相關司法解釋也將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是:(1)質押的概念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為保證債權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身上實現而享有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它具有所有擔保物權的共同特征:從屬性、不可分割性和代位性。質權的標的是動產和可轉讓權利,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貨幣指定后也可以質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專戶、印章、保證金等形式指定貨幣后,作為債權的擔保,轉移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優先受償。質權是轉讓質物占有權的擔保物權,標的物的占有是質權的前提。(1) 可質押的權利類型。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
2。股份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和著作權。
4。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
5。房地產收入,如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公路渡輪。(2) 權利質權的成立與對抗要件。票據、支票、本票質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質人和質權人在背書中沒有“質押”字樣的。(二)以公司債券質押,出質人、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公司債券和第三人債券質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 上市公司股票質押的,質押合同自向證券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之日起生效。(二)以非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的,質押合同自質押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三)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關于權利質押的特別規定。(二)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上標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質押,兌現或者提貨日期晚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只能在兌現或者提貨期滿時兌現或者提貨。(三)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財產權、著作權出質,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轉讓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出質的權利的,視為無效。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通過以上知識點的總結,相信大家對質權的總體概念和分類,以及權利質權的概念、成立要件和對抗要件都有了一個簡單的認識。要特別注意權利質權對抗的構成要件,避免在實際操作中出現漏洞。如果您對質押或權利質押有任何其他疑問,我們還提供律師在線服務。歡迎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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