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擔保,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因此,保證人應當承擔責任。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擔保人的,擔保人應當按照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份額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份額沒有約定的,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有義務保證全部債權的實現。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要求賠償,或者要求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清償應當承擔的份額。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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