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知識產權轉讓和他人使用許可
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財產權,質押后不得轉讓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質押后可以轉讓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出質人取得的過戶費、許可費,應當提前清償質權人或者交由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保管。上述規定主要是基于保護質權人質押擔保的效力不受他人實施或者使用的影響。如果允許出質人將質押的知識產權隨意轉讓給他人,則受讓人或允許的可辨認人將利用知識產權的壟斷地位,最大限度地占有市場份額;一旦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質權人只能通過實施知識產權來清償債務。如果此時知識產權已被他人廣泛實施,作為質權客體的知識產權在質權人取得質權時不會給質權人帶來預期的利益。但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可以轉讓或者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質權人的利益,出質人取得的過戶費、許可費應當提前支付給質權人或者交由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保管。如果采用前者,則意味著出質人放棄了對質權人有利無害的定期利息;如果采用后者,則對出質人和質權人都是公平的。
出資后知識產權轉讓的法律風險是什么?
即使知識產權的歸屬沒有爭議,各方也面臨著限制技術所有人轉讓知識產權的問題,因為這關系到資本投資者的風險利益。不正當的轉讓或者交易,可能不利于知識產權價值的維護和利用。因此,在合作協議中,如果當事人忽視或輕視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或者協議內容模糊、不明確,很容易引發糾紛,特別是對技術開發者而言,這將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造成重大障礙。這種隱患可能導致技術成果構件使用不當、泄漏或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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