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的,如何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證不得出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三)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軟件備查的;(四)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全部銀行賬戶的;(5) 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擅自損毀、變造稅控裝置的。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納稅人不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的,或者出借、涂改、損毀、變賣、偽造稅務登記證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在我國出現稅務登記證件問題、損毀銷售甚至偽造的情況,一般不會觸犯刑法,也就是說不會被抓進監獄,但會被處以更重的罰款。當然,如果不是故意造成稅務登記證件損壞,建議聯系專業律師幫助我們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參加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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