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騙別人撿起丟失的財物
劉先生在路上不慎丟失了包著報紙的5萬元。陳某開著拖拉機路過,發現散落在馬路另一邊的報紙上有人民幣,即減速停車收。拖拉機靠邊停車時,距離報袋約10米。這時,付某開著三輪車,恰巧在報紙上找到了錢,立即停下來撿起來。陳從拖拉機上跳了下來。見此,他跑到傅跟前大喊:“那是我(丟)的錢!”傅回答說:“我去把你(丟失的)錢撿起來!”對話中,陳某跑到傅某身邊,把從傅某身上撿到的錢都拿走了。然后他棄車離開了現場。這一情況引起了姜某在附近目擊的懷疑,于是他向公安部門報案,并將陳某擊斃。根據本案事實,對于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如何界定,存在四種不同的觀點:一是業主尚未追繳,陳某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是否不明確,陳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在民法上應以不當得利論處;第二點是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從經理處搶奪5萬元,符合搶奪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構成搶奪罪;第三點,陳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陳某捏造自己是失物所有人的事實,使傅某主動將失物交給自己,構成詐騙罪(周×順、李×東文觀點);第四點,陳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理由是陳某非法占有他人失物為己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數額巨大,拒不交出,這符合貪污罪的法律特征。本文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貪污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占有他人財物或者遺忘、埋藏的財物,拒不返還的行為。
在這起案件中,劉先生在路上不慎丟失了包在報紙里的5萬元。陳先生的行為是非法將他人遺忘的財物(遺失物)據為己有,拒不交出。林*童認為陳先生拿到錢后沒有“拒絕退貨”,這是不恰當的。陳先生跑到付款人面前,將從付款人手中撿到的錢全部拿走,從“棄車立即離開現場”的角度出發,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拒不歸還的主觀目的被曝光。周順和李向東認為“這5萬元屬于遺失物而不是遺忘物”的觀點也不妥。筆者認為,刑法不應區分遺忘財產和遺失財產,遺忘財產不能從字面上理解。刑法中遺忘財產的概念應當包括遺失物,事實上,遺忘財產與遺失物的區分是非常困難甚至不可能的。即使能夠明確區分,從本質上講,也有必要對占有大量遺失物的行為進行刑法規制。
從陳某的行為來看,一種是欺騙傅某,另一種是非法占有劉某的贓款,但前者的行為并沒有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因為傅某并不認同自己是經理,而后者的行為是決定案件性質的關鍵。陳某不僅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他跑到付款人處,將從付款人處撿到的錢全部拿走,然后棄車離開現場)。客觀上,他還實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將劉某在路上不慎丟失的5萬元據為己有,拒不交出)。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財產權,達到了“數額巨大”的標準,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在本案中,陳某的行為應以貪污罪論處。
據此,騙取他人拾得遺失財物將構成非法侵占罪。相信看完以上介紹,您一定會對詐騙他人拾得遺失物的法律知識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對此有任何法律問題,請咨詢律師網,他會給你一個專業的答案。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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