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侵占遺失物,實質上是未經管理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行為,可以納入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占有他人保管的財產”行為。但是,雖然我們認為損失的物理解釋是形式上不同于遺忘財產的財產,可以納入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被羈押的他人的財產”,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贊同現行兩條規定的立法模式立法者對遺失的財產和遺忘的財產所采用的。從本質上講,無論是遺失物還是遺忘物,都是財產所有人或占有人因主觀過失而遺失的財產。兩者具有相同的特點。在實踐中,司法人員很難從財產的存在狀態來判斷是遺失物還是遺忘物,需要根據財產的原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陳述來判斷,這時就有一個問題,那就是,侵占遺失、遺忘財產的行為,司法人員認為構成侵占罪的,是否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或者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量刑,選擇權不是司法人員,而是財產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在這種情況下,這無疑是錯誤的,它并不嚴重。因此,在今后的刑法修改中應妥善解決這一問題。如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遺失物帶走,其非法占有遺失物的主觀目的已經非常明顯,客觀上也具有拒絕返還的要件,其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貪污罪的各項要件,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是相關答案。如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拿走丟失的財物,這種情況將構成侵占罪。你犯貪污罪后,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會根據數額的增加而加重處罰。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向律師咨詢律師網.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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