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優先效力是指根據物權效力的強弱,將效力強的物權排除在效力弱的物權之前,或排除效力弱的物權的存在,或在效力弱的物權之前實現的物權。物權優先效力是根據物權成立的時間確定物權效力的差異。一般來說,先設立的產權的效力先于后設立的產權,即先設立的產權效力強于后設立的產權效力。例如,a首先在自己的土地上為B設置通行地役權,然后在同一地役權上為C設置取水地役權。由于行使了取水地役權,C也可以通過地役權。但由于乙方的地役權優先于丙方,丙方只能使用該地役權,不得妨礙乙方地役權的行使。物權效力的強弱取決于物權成立的時間。從本質上講,是對既有物和已得物控制權的保護。任何一種物權作為對標的物的直接控制,都決定了物權人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對標的物的控制范圍。任何人都必須尊重產權人的控制范圍,不得侵入控制范圍,干涉產權人行使權利。這還包括,同一標的物上后來設立的財產權,只有在不侵犯和干擾先設立的財產權控制范圍的條件下才能設立。否則,以后的產權根本無法確立。根據不同類型物權的排他性不同,物權之間優先權效力的表現也不同。一般說來,在性質上不能共存的兩個專有財產權不可能同時存在于同一標的物上。因此,當先設定了這種物權時,后一種物權就不能成立。例如,在有人擁有所有權的房子里,其他人不能同時建立所有權。如果他人根據買賣、取得限制等法律事實取得房屋所有權,必然導致原所有人的所有權消滅。另一個例子是,當一塊土地上的地上權已經為他人設定時,永久租賃權就不能再為他人設定。此外,如果物權的排他性在性質上并非不可能共存,則在同一標的物上可以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的物權。但先有物權具有優先權,即后有物權必須優先于先有物權,并且只能在不妨礙先有物權的范圍內成立。例如,如果同一地役權上有足夠的水,則地役權人已先后為兩人設置了取水地役權。如果將來缺水,被優先設定的地役權人將優先享有其權利。未來設定的地役權,只有在權利行使后,才能享有權利。又如地上權人為自己設定抵押權后,為自己設定地上權,在抵押權實施時,地上權可以消滅。但地上權設定次權后,再設定他人抵押權的,該抵押權在實施時不能解除。物權的優先權效力應當根據不同種類物權的排他性來確定,物權的優先權效力應當按照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來確定,這是一條普遍的原則。但是,這一原則的例外情況是,有限財產權的效力優先于所有權。限制物權是以特定方式控制標的物的物權。限制性財產權是指除所有權人的地上權、抵押權等非常特殊的情形外,對他人所有的財產設定的權利。因此,在同一標的物上,有限財產權是在所有權之后確立的。而物權限制則是根據權利人的意志設定的所有權負擔,起到了限制所有權的作用。因此,物權限制比所有權限制效果更好。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相關資料魯巴網. 綜上所述,物權與物權的關系不盡相同,物權的效力也不盡相同。由于物權具有效力的差異,因此物權的實現也具有順序的差異。當然,在實際領域中,物權優先權的效力不能僅憑一個因素來判斷,還需要考察各個方面的實際情況。如果您有任何問題,請在線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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