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產權公示原則,是指產權的設立和變更必須按照法定公示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示,以便第三方及時了解產權的變更情況。它包括公開權、對抗權和公信力。公示是使人們認識物權的歸屬,得到社會的認可,使物權取得絕對的效力。對抗是指物權人可以憑借公示的物權排除其他債權,以保護物權人的利益。公信力是使外界相信所有權是真實的、合法的、有效的。它是法律公示的邏輯結果,基于法律公示的交易受法律保護。
宣傳的法律效力因國家而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普通動產一經交付,即具有所有權轉移的后果;不動產一經轉讓登記,即具有所有權轉移的法律后果。一般物權,第三人不知情的,即使對方無權處分,也可以善意取得。但是,產權公示的,對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某人無權處分財產權,則該財產權不會善意取得。作為業主,他可以行使自己的所有權,要求無權處分的人返還自己的財產。無權處分又不返還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與債權請求權不同,物權沒有訴訟時效。物權行為人可以隨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然,提起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要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
債權不需要雙方公示。如果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咨詢我們的律師律師網.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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