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份共有,又稱單獨共有,是指共有財產的每一共有人都有權要求處分或者轉讓其股份。也就是說,兩個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其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股份共有的性質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享共有財產的所有權。這種份額決定了共有人的權利義務范圍。共有人不得行使超出該范圍的權利和義務。每個共同所有人的應得份額是所有權金額的一部分。雖然它的權數不如單一所有制大,但它的行使必須受到其他共有人應有的份額的限制,這與單一所有制具有相同的效力。因此,處分、交付或者登記、保護的方式應當適用所有權的有關規定。第三,共有財產的轉讓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轉讓其所享有的財產份額;另一種是處理全部共有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共有人可以轉讓其在不動產或者動產中的份額。《物權法》頒布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共有房地產。也就是說,無論是共有財產還是股份共有財產,共有人在轉讓財產時必須服從全體共有人的意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作了重大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共有房地產的處分,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共有人占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同意。即對共有人的處分沒有約定的,只要取得共有人約定的不動產份額的三分之二,即可辦理不動產轉讓登記。需要指出的是,房地產占三分之二,非公有制人口占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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