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共有財產的轉讓分為兩種:一種是共有人共有財產份額的轉讓。二是對全部共同財產的處罰。《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共有人可以轉讓其持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物權法》頒布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共有房地產。也就是說,無論是共有財產還是股份共有財產,共有人在轉讓財產時必須服從全體共有人的意愿。目前,《物權法》已經做了很大的調整。《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共有不動產的處分,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共有人占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同意。即對共有人的處分沒有約定的,只要取得共有人約定的不動產份額的三分之二,即可辦理不動產轉讓登記。需要指出的是,房地產占三分之二,非公有制人口占三分之二。股份制共有財產的出現股份制共有財產出現的主要原因有:(1)共同建設。兩人以上,按約定,按一定比例共同投資、置業、產出,依法建設住房。建筑物竣工后,按照事先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2)合資采購。共有人按出資比例分享房屋所有權。(3)共同繼承。當遺產中的一些房屋既不能分割為一人,也不能分割時,只能分割為若干份,由繼承人按份繼承,形成共同財產。它可以是平等的,也可以是不平等的,但每個人的份額是明確的。遺產分割前的共同關系就是共同關系。(四)共同捐贈。指許多人捐贈或遺贈的房屋。上述共有財產與共有財產不同,辦案時必須分別處理。各共有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股份,但在轉讓中,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因此,以股份方式處分財產時,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應在財產公開轉讓時告知其他共有人。我們常見的房地產處置方式是抵押和轉讓。股份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或者告知,只能將其股份抵押。當債務無法清償,抵押物即將變現時,抵押物以協議轉讓方式處分的,共有人應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抵押物以拍賣等公開方式處分的,以最高價取得抵押物。此時,受讓人和原共有人繼續分房。[2] 但是,有一種特殊的共有房地產,即合伙房地產,它不同于一般的共有房地產。根據《合伙法》,合伙企業成立時,合伙人可以將其全部不動產作為出資加入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出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共同使用和管理。合伙企業財產的處分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出資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可見,合伙人以各自出資共同購買不動產的,應當將不動產登記為合伙企業所有。可以理解為:形式上,財產是企業財產;實質上,財產是全體合伙人共有的。然而,對這種共有財產的處理方式和形式與共有財產的常識存在著諸多差異。這種合伙財產的所有權登記,這里不作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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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劉興萌,山東順周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心理咨詢師。臨床醫學學士學位,5年學校及醫院學習歷練,掌握扎實的醫學基礎,在傷殘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等方面能為當事人提供全面、客觀的意見及幫助。先后供職于平安財險、太平財險兩家保險公司,發揮醫學專長,依次擔任人傷理賠法務、人傷理賠主管、人傷審核崗,共計8年余,累計處理交通事故千余件,積累了豐富的交通事故及人身損害處理及訴訟經驗。目前主要業務專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人身損害糾紛。聯系電話:18615425160;微信:L1861542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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