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12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等24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11次修訂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以加強對人才市場的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城市規劃發展,為順利實施城市建設,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以招標方式將其所設立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確定給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的行為,拍賣或者協議,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業務,是指開發企業依法將其開發的房地產轉讓給他人的行為。第三條省城、縣人民政府所在城市規劃區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和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的實施,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規定不適用于自建、自用、非經營性的房地產投資和建設活動。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除外。第四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堅持市人民政府主管、市場導向、項目主導的原則,嚴格執行城市規劃,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進行綜合開發和配套建設。
嚴格限制零星工程建設。第五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區管理的法律法規,切實保護文物、風景名勝區和綠地。第六條房地產開發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鼓勵和支持住宅開發建設,嚴格控制高端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開發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省、市人民政府規劃、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地產開發企業第八條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公司或者其他企業法人。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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