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形的,必須給付老人贍養費: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沒有經濟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維持生活的,也應當承擔贍養義務。
因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處分權。
2、不能以父母不撫養自己而推脫贍養責任,父母因為生活困難、犯罪或其他客觀條件確實不能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在該子女成年獨立后,如父母符合被贍養的要件的,子女仍應當盡贍養扶助義務。
3、父母取消子女對財產的繼承權的,子女仍有贍養義務。
4、子女不能通過聲明放棄財產繼承而不承擔贍養義務,子女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有效,但是不承擔贍養義務的行為無效。
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父母和子女之間可相互繼承遺產。子女自愿放棄這項權利,是對自己繼承權的合法處分,法律是允許的。但卻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為由,來對抗法定的贍養義務
5、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絕贍養老人。
另外,在一些偏遠山區,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母親改嫁或父親再婚后,便與自己脫離了原有的家庭關系,其養老問題便由新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擔。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0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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