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這樣的情況:一方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財產,私自轉售、出售或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卻無所事事。這種現象越來越普遍。其實,這涉及到婚姻制度的問題,國外對此已有明確規定,但在我國婚姻法中卻是一個空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確定了這一制度,應該說是一個重大突破。其中明確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理由且不損害當事人利益的除外:(一)夫妻一方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財產的行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財產,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二)一方對需要治療的重大疾病患者負有扶養的法律義務,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具體分工既要考慮一方的過錯,又要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典型案例與分析原告陳某(女)與被告薛某(男)于2005年登記,婚后育有一女薛某。結婚期間,薛某經營貨車的收入相當高。他實際購買并經營了3輛卡車,都隸屬于一家汽車貿易公司,由薛某控制。他購買了一輛馬自達6轎車和一套商品房,都是以薛某的名義登記的。薛某在從事貨運時,與許多女性有不正當關系。2011年6月,陳某起訴薛某,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財產,并申請對薛某經營的3輛貨車、1輛馬自達6轎車和1套商品房進行財產保全。庭審中,因被告人薛某強烈不同意離婚,本案判決不允許雙方離婚,并解除了財產保全。
2012年5月,陳某以雙方未補足為由再次起訴薛某離婚,并再次申請保全被告控制的財產。經調查,薛某的房產已被出售并轉讓。
本案是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轉移、壟斷的典型案例。當一方當事人想通過法律手段取得夫妻共同財產權益時,實際控制共同財產的一方當事人遲遲不同意離婚,并將雙方訴訟的共同財產全部轉移,而另一方當事人則沒有好的救濟途徑。
婚姻律師肖曉華提醒:當一方開始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時,配偶一方應當努力確定有關財產的證據,收集上述行為的證據,以保護自己的財產利益不受損害。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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