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怎么寫非法集資起訴書范文
起?訴?書
張檢訴刑訴〔2015〕156號
被告人繆**,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582197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市**鎮**別墅**區**幢**號。被告人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經本院以涉嫌合同詐騙罪、詐騙罪批準逮捕,當日由該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繆**涉嫌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詐騙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繆**有權委托辯護人,于同日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繆*,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復雜,本院分別于2014年9月22日、12月6日、2015年2月20日三次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分別于2014年10月7日、2014年12月21日兩次決定將本案退回**市公安局補充偵查。2015年1月20日,**市公安局補充偵查完畢,再次將本案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集資詐騙
2008年4月,被告人繆**伙同楊某某(另案處理)經商議后決定共同放貸經營。2009年5月,因被告人繆**將錢款借給他人后借款人逃跑,楊某某要求被告人繆**歸還其本金及利息,并以4%的月息向他人借款后將相關錢款轉借給被告人繆**,由被告人繆**按照15%的月息支付其利息。被告人繆**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以做放貸生意等為由,以年息20%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開始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2011年12月,被告人繆**告知楊某某自己欠款過多已無還款能力,要求楊某某幫其還款。后二人經商議,由被告人繆**繼續以高息對外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集資所得轉往楊某某處,并由楊某某從中提供資金供被告人繆**周轉并予對外宣傳。后被告人繆**繼續虛構其本人從事土地開發、開廠經營、開典當行、做放貸生意需要資金等事實,以月息2%-4.5%的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至案發時,被告人繆**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8363.1萬元,集資款除歸還利息及支付承兌匯票貼現費用外,均轉賬給楊某某及用于個人揮霍,至案發尚有人民幣3961.88萬元不能歸還,數額特別巨大。
1、2010年1月,被告人繆**虛構中外合資**電梯有限公司需要集資的事實,以高息為誘餌,向繆某甲非法集資人民幣44萬元,至案發尚有人民幣8.8萬元未歸還。
2、2010年4月,被告人繆**虛構做放貸生意的事實,以高息為誘餌,向丁某某非法集資人民幣50萬元,至案發尚有2萬元不能歸還。
3、2010年6月到2013年9月,被告人繆**虛構做放貸生意的事實,以高息為誘餌,向徐某甲非法集資人民幣900萬元,至案發尚有495.15萬元未能歸還。
4、2010年12月到2013年1月,被告人繆**虛構做資金生意的事實,以高息為誘餌,向許某某非法集資人民幣620萬元,至案發尚有人民幣168.8萬元不能歸還。
5、2011年7月,被告人繆**虛構中外合資**電梯有限公司需要集資的事實,以高息為誘餌,向蔣某某非法集資人民幣144萬元,至案發尚有人民幣86.4萬元未歸還。
6、2011年12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繆**虛構做放貸生意的事實,以高息為誘餌,向被害人張某某非法集資人民幣740萬元,至案發尚有280.1萬元不能歸還。
7.2012年1月,被告人繆**虛構開擔保公司可以使用承兌匯票的事實,以高息為誘餌,向孟某某非法集資承兌匯票。其中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共集資面額為2630.1萬元的承兌匯票,至案發尚有1216.8萬元未歸還。
8.2012年2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繆**虛構投資建廠的事實,以高息為誘餌,向李某甲非法集資人民幣390萬元,至案發尚有14.7萬元未能歸還。
9、2012年2月,被告人繆**虛構中外合資**電梯有限公司需要集資的事實,以高息為誘餌,向錢某甲非法集資人民幣70萬元,至案發尚有人民幣42萬元未歸還。
10、2012年3月至8月,被告人繆**虛構做放貸生意的事實,以高息為誘餌,向陳某甲非法集資人民幣20萬元,至案發尚未歸還。
11、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繆**虛構做高利貸生意的事實,以高息為誘餌,向被害人徐某乙非法集資人民幣985萬元,至案發尚有554.98萬元不能歸還。
12、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繆**虛構**市**超聲電子有限公司需要資金周轉的事實,以高息為誘餌,向錢某乙非法集資人民幣80萬元,至案發尚有人民幣2.2萬元未能歸還。
13、2013年2月,被告人繆**虛構需要資金周轉的事實,向繆某乙非法集資人民幣47萬元,至案發尚有37.65萬元未能歸還。
14、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繆**虛構做放貸生意的事實,以高息為誘餌,向被害人陶某某非法集資人民幣50萬元,至案發尚有38萬元不能歸還。
15、2013年3月至11月,被告人繆**虛構****超聲電氣有限公司需要資金周轉及本人從事土地開發的事實,以高息為誘餌,向被害人李某乙非法集資人民幣450萬元,至案發尚有人民幣165萬元不能歸還。
16、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繆**虛構做放貸生意的事實,以高息為誘餌,向陳某某法集資人民幣60萬元,至案發尚有人民幣45萬元不能歸還。
17、2013年7月至12月,被告人繆**虛構做放貸生意的事實,以高息為誘餌,向曹某某非法集資人民幣108萬元,至案發尚有人民幣82萬元未能歸還。
18、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繆**虛構經營小額貸款公司需要資金的事實,以高息為誘餌,向趙某甲非法集資人民幣75萬元,至案發尚有人民幣60萬元不能歸還。
19、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繆**虛構公司需要資金周轉的事實,以高息為誘餌,向被害人林某某非法集資人民幣300萬元,至案發尚有人民幣177萬元不能歸還。
20、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繆**虛構做放貸生意的事實,以高息為誘餌,向徐某丙非法集資人民幣200萬元,至案發尚有人民幣170.3萬元未能歸還。
21、2013年12月,被告人繆**虛構資金緊張的事實,以高息為誘餌,向趙某乙集資人民幣100萬元,至案發未能歸還。
22、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繆**虛構開典當行的事實,以高息為誘餌,向田某某非法集資人民幣300萬元,至案發尚有195萬元不能歸還。
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繆**主動向**市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涉案借條、銀行憑證等;
2、證人繆某丙、李某丙、姚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乙、張某某、許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繆**的供述和辯解;
二、詐騙
2012年1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繆**虛構做資金生意需要送禮的事實,騙得張某某價值人民幣2萬元的購物卡,騙得李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孟某某、許某某價值共計人民幣5萬元的購物卡,并將騙得的購物卡用于個人消費。
被告人繆**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涉案借款合同、保證合同、銀行憑證等;
2、被害人張某某、李某甲、徐某甲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繆**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繆**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人民幣8363.1萬元,至案發尚有人民幣3961.88萬元元不能歸還,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財產的所有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被告人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繆**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應予數罪并罰。被告人繆**在集資詐騙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系主犯。被告人繆**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詐騙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詐騙罪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市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楊**
2015?年?3?月?5?日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應該怎么寫非法集資起訴書范文”問題進行的解答,集資詐騙罪是屬于刑事公訴案件,由檢察機關寫起訴書,起訴犯罪嫌疑人,起訴書應該載明集資詐騙的犯罪過程。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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