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共產房遺贈糾紛誰可以申請所有權轉移。2010年5月,馮乃伊去世,產房的房客也從未改變。李燁死后,馮乃再婚,后來妻子去世。馮奈沒有辦法活下去。此外,她因瑣事與李*阿姨有分歧,于是與李*葉的侄子簽訂了遺贈贍養協議,稱只要侄子履行贍養義務,老太太去世后,她的個人財產將全部歸李*葉。但李阿姨認為,繼母去世后,房子應該轉到她的名下。雙方談判失敗,李阿姨委托律師起訴表妹。
李阿姨*認為,二老婚后與她形成了贍養關系,有權依法轉讓房屋所有權。表妹辯稱,李阿姨與繼母多年沒有聯系,說明她已經明確表示要終止繼母與女兒的關系。在庭審中,和平區人民法院查明,馮乃生前確實有遺贈扶養協議,經公證。協議內容,只要侄子愿意盡義務贍養她,活養她,埋葬她,“死后,個人財產全部捐贈,其他人無權干涉。”
庭審:侄子不屬于所有權轉移申請范圍
法院認為,馮乃依約定“捐贈個人全部財產”,但涉案房屋為公有財產,故不能處分。同時,根據《天津市公共房屋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被告作為承租人的侄子不屬于轉讓申請范圍;而原告作為承租人的女兒,符合轉讓申請條件。被告稱,他們沒有形成真正的贍養關系,已經終止了繼母與女兒的關系。沒有證據證明辯方不能成立。在和平法院的一審判決中,李阿姨*被確認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據律師介紹,誰能申請公共產房所有權的轉移?根據《繼承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存在真實的贍養關系,應認定為合法的親子關系。從2007年7月1日起,天津市開始實行公房租戶管理。公屋租戶要么死亡,要么戶口遷出城市。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過戶,只有一人可以申請過戶。因此,侄子不在適用范圍內。(1)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和租賃若干問題的答復》的有關規定,在下列情況下,雙方均可主張房屋租賃權:。一方婚前租賃公房的,結婚滿5年的,婚姻關系終止;
2。一方婚前租住本單位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
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取得公房租賃權,婚后夫妻共同還貸;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公房租賃權;
5。一方婚前租住的公共住房,婚后因拆除租賃住房而取得租賃權的;
6。夫妻共同投資建設或者共同購買共同住房的;
7。一方將租賃房屋歸還本單位或者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進行房屋交換;
8。婚后雙方租住公房,合并交換房屋;
9。應該認識到,夫妻雙方都可以租房。”
(2)夫妻雙方都可以租用的公共住房,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辦理:
1。照顧撫養孩子的一方;
2。男人和女人都應該在同樣的條件下照顧女人。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當事人;
4。照顧沒有過錯的一方。上述知識是小編對“公房遺贈糾紛誰可以申請過戶”問題的回答。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公有住房所有權轉移的人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包括有實際撫養關系的繼女。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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