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大量房地產糾紛,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首先,房屋產權糾紛。主要表現在產權證登記、注銷、變更等方面的糾紛。二是房屋買賣糾紛。這是房地產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三是優先購買權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是由爭議房屋的共有、共用、租賃關系引起的,權利人在出售房屋時沒有行使正確告知共有人、共有人、承租人的權利。四是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的租金、維修保養、公共房屋租賃權等法律問題。第五是房屋抵押與典當糾紛。六是不動產相鄰關系糾紛。這是一種頻繁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是指相鄰房地產的業主或使用者因交通、照明、空間延伸、管線設置等問題引發的糾紛。七是房屋拆遷糾紛。根據相關法律政策,有以下具體解決辦法:
一是房屋的確認、使用、出售、出租、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引起的糾紛,以及房屋裝修、裝修、裝修的權屬糾偏,與房屋相關的設計及附屬設施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是因補償安置爭議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者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級人民政府決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第三,單位內部公共住房使用權的建設和分配是單位內部的行政行為。職工對單位住房分配意見或單位住房分配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應由單位或有關行政部門解決。四是單位將公有住房使用權分配給職工并簽訂住房分配合同的,職工辭職、辭職或者因自身原因被單位免職、解聘的,單位要求按照合同收回公有住房使用權的,法院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第五,因有關部門對建筑許可證審批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污染等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六是行政機關對因違法建筑引發的房地產糾紛,以及因違法建筑認定、拆除引發的糾紛,不依法處理,或者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違法建筑買賣、出租、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法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引發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起訴法院。
房地產糾紛不僅由訴訟或相應的行政機關處理,因房地產的權屬、使用權、買賣、租賃、拆遷等發生的糾紛,也可以在簽訂合同或發生糾紛時提交仲裁機構裁決。但是,根據《仲裁法》,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審理的房地產糾紛;
2。涉及離婚、收養、監護、繼承、財產分析、贈與等不動產糾紛;
3。涉及政策執行的房地產糾紛;
4。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房地產行政糾紛;
5。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房地產糾紛;
6。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的房屋糾紛;
7。駐軍內部的住房糾紛。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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