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和個人連續兩年棄地的,原承包單位應當解除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原發包單位(與承包人簽訂合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解除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1)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耕地。(二)非農業建設占用的耕地,已辦理手續,一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或者由用地單位耕種;一年內未動工建設的一年以上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繳納,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復耕。(三)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轉讓取得的閑置土地用于房地產開發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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