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簽訂合同前,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的經濟能力有必要的了解,不得盲目將房屋出租給無經濟能力的單位和個人。一些租賃糾紛的發生,往往與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時的盲目性有關。在現實生活中,有些業主因為房屋空置而心慌。只要租客出現,無論他是否有能力支付租金,他都會草率簽合同,甚至不簽合同就把房子交給對方。因此,當對方付不起房租時,他們會注意到自己沒有能力支付房租。這種糾紛發生后,受害的一定是出租人。即使法院通過訴訟決定對方支付租金,也可能難以執行。出租人出租房屋時,可以要求承租人設立擔保。承租人設立擔保是減少因無力支付租金而引發的租賃糾紛的最有效途徑之一。對于租賃面積大、租金總額高、租賃期長、不易掌握承租人信用狀況的當事人,設立擔保尤為必要。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應全面客觀地評估整體經濟形勢,并提出合理的出租價格,不宜過高。我們在工作中發現,之所以出現一些租賃糾紛,是因為租金偏離了市場和經濟大局,過高的租金讓承租人難以承受。如果租金過高,不僅容易引發糾紛,也難以保障出租人的利益。因此,公平、客觀地確定租金價格對雙方都有利。承租人不應貪圖便宜,找到產權不清、違章建筑、無“租賃證”不得出租的業主。租房前,承租人最好咨詢房屋租賃管理處,自己想租的房子是否可以租,或者請租賃處推薦可以租的房子。如果他能做到這一點,基本上可以避免盲目租房造成經濟損失的發生。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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