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用短信作為當事人的證據是很常見的。比如證明對方有外遇,或者證明財產所有權。關于短信息效力的認定,根據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于數據電文中并附于數據電文后,用于識別身份的數據并指示簽名者識別內容。短信的形式是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同時,短信息可以有效地表達內容,可以隨時訪問;它可以識別數據信息的發送者、接收者、發送和接收時間。法院在審查短信的可靠性后,可以認定短信的真實性作為證據。與電子郵件不同,短信具有真實性、客觀性、不易修改、閃存關閉、內容不易被攻擊等特點。手機的一般功能不能修改短信內容。此外,短信在兩個方面具有相關性。首先,短信有明確的接收者和發送者,這是一個相對完整的文本載體,可以作為證據線索。每個手機號碼只能在一個地方發送和接收,并帶有發送者的手機號碼、時間、內容和姓名。手機號碼可以通過短信內容找到,具有涉案關聯性;二是兩個號碼指定收發,具有對應性。第三,從內容上看,發帖人明確表明了自己的身份,說得非常清楚。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法院仍有依據將短信作為有效證據:(1)短信可以以公證的形式固定,可以提取成書面文字進行公證,具有法律證明的效力,而另一方只有提供相當大的效果才能推翻。在大多數情況下,公證被法院接受。
(3)訴訟應當移交法院,法院應當當場作出筆錄。使用辦公許可證時注意保存手機型號和品牌,可以證明手機內容不能修改。有些手機具有重新編輯和修改短信的功能,不會留下任何痕跡。當然,首先要做的是確保短信存儲在手機中,而不是SIM卡中。如果短信存儲在SIM卡中,接收者可以在修改后的手機中修改接收到的短信而不留痕跡,然后在沒有此功能的情況下加載到手機中,作為對短信無法修改的防御。因此很難鑒別其短信內容的真實性。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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