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房屋買賣、租賃、典當、建筑合同(含勘察、設計、施工等)、合建、代理、居間、使用、轉讓、以房地產為標的的確權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將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二是單位內部因公房使用權分配產生的糾紛,單位職工對單位住房分配決定有意見的,不在法院管轄范圍內,不能向法院起訴;被分配人(或其他應搬出舊屋的生前親屬共同占用舊屋)取得新屋而不合理占用舊屋的,或非被分配人以單位分配不合理為由強行占用公屋的,被侵權人(包括單位和法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三是單位將公有住房使用權分配給職工,并已簽訂住房分配合同的,職工因自身原因離職、辭職的,或被單位免職、開除的,單位按合同規定收回公有住房使用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庭。四是單位間行政劃撥引發的房屋糾紛,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房屋使用權因歷史原因由房管部門劃撥,現在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明確租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般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對因違法建筑引發的糾紛,認定和拆除違法建筑應當由行政機關受理。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因違法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而引起的買賣、租賃、抵押、鄰里糾紛等民事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起訴法院。6因有關部門對建筑許可證審批不當引起的糾紛,影響他人通風采光的,一般應由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7對私房社會主義改造問題、建國初期有關部門管理的房地產問題、華僑私房政策執行問題等私房政策執行案件,香港、澳門和臺灣同胞,原告應向當地有關部門或有關部門申請實施私人住房政策。先實施后撤銷的,當事人應當作出具體的撤銷決定;當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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