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已簽訂買賣合同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作為買受人的夫妻未支付全部購房款且未取得產權證的,法院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由一方使用。一方取得全部所有權后,另一方有爭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如果房款全部付清,房屋所有權的法律關系相對清晰,只有權屬登記手續需要完善。下列情形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1。婚姻期間購買的財產,無論是以丈夫或妻子的名義還是以丈夫和妻子的名義購買;
2?;榍耙苑蚱揠p方名義購買的財產;
3?;榍耙苑蚱揠p方名義購買的財產,屬于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仍為婚后共同財產。
不動產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法應當平均分配。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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