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公房糾紛應該被法院受理?
1。出賣人和具有購房資格的人起訴確認公有住房購房協議無效的,應當受理。2買受人起訴轉讓共同居住人,共同居住人起訴確認居住權的,應當受理。修繕建筑物公共設備或者相鄰房屋、設備,利害關系人起訴請求相鄰方配合的,應當接受相鄰爭議。非法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妨礙相鄰居民正常生活或者在單位房屋內放置危險物品,影響建筑物內居民安全的訴訟,作為相鄰糾紛受理。單位房屋所有人或者業主管理委員會對占用該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墻體、屋頂、公共部位、公共設施提起訴訟的,應當受理。
6。物業管理委員會對業主提出的違約或侵犯業主財產權、使用權等權益的起訴,應予受理。哪些房地產糾紛不能通過仲裁解決。人民法院受理或者終結的房地產糾紛;
2。涉及離婚、收養、監護、繼承、贈與的不動產糾紛;
3。涉及政策執行的房地產糾紛;
4。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房地產行政糾紛;
5。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房地產糾紛;
6。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的公共住房糾紛。其中房地產糾紛不被法院受理。2因行政指令調整配置、機構合并等引發的房地產糾紛。
3。因在本單位內建房、配房造成的房屋占用、騰退等房地產糾紛。當事人有有效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先行判決的房地產糾紛,未經有關行政機關先行判決而提交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起民事訴訟的,房屋糾紛適用專屬管轄,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我們的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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