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訴訟”應理解為不動產引發的物權訴訟,包括不動產登記糾紛、權屬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權糾紛和占有保護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雖然與房地產有關,但訴訟法律關系是以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為基礎的,其性質仍然是債權債務糾紛,而不是房地產產權糾紛,因此應當受到特殊的區域管轄在合同糾紛中,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房地產所在地)是人民法院管轄的。
哪些房地產案件可以起訴到法院
一般來說,大部分都構成民事案件,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圍,少數屬于行政案件范圍。但一些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的房地產糾紛,應當由其他部門受理。因此,在提起訴訟之前,首先要了解我國自身房地產糾紛的性質,確定其是否屬于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以免徒勞。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爭議當事人在案件受理范圍中應注意以下限制:
(1)因買賣、租賃、典當、施工合同(含勘察、設計、施工)、合建、代理、中介等發生的一切爭議,房地產的使用、轉讓、確權等民事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報告,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將作為民事案件受理。(2) 單位內部因公房使用權分配發生的糾紛,單位職工對公房分配決定有意見的,不在法院受理范圍內,不能向法院起訴;被分配人(或者其他應當搬出的生前親屬)的,應當依法處理(舊房共占舊房)取得新房而不合理占用舊房的,或者未分配人以單位分配不合理為由強行占用公房的,被侵權人(包括單位和法定分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3) 單位將公有住房使用權分配給職工并簽訂住房分配合同的,職工因自身原因離職、辭職的,或者被單位免職、辭退的,單位要求按照合同收回公有住房使用權的,他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4) 因行政劃撥等原因引發的單位間房屋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當事人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如果房屋使用權因歷史原因由房管部門劃撥,現在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明確租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般作為民事案件受理。(5) 因違法建筑引發的房地產糾紛,因認定、拆除違法建筑引發的糾紛,由行政機關受理。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滿意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起訴。但因違法建筑引發的買賣、租賃、抵押、鄰里糾紛等民事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起訴到法院。(6) 因有關部門對建筑許可證審批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而引發的糾紛,一般應由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7) 原告應當向當地有關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私房政策執行中的問題,如私房社會主義改造中的問題、建國初期有關部門管理的房地產問題等中國和海外華人、香港、澳門和臺灣同胞的私人住房政策的實施。但是,如果有關部門按照私房實施政策先實施房地產后取消,當事人對取消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協助。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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