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的兩家商店關系不好,其中一家以另一家商店越境為由將其告上法庭。原告訴稱,2005年以來,被告租用相鄰商鋪時,擅自在兩中心交界處設置商鋪招牌,占地面積0.825平方米,多次協商未果,遂參與訴訟。
作為被告的律師,經過現場調查和相關調查,發現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真實。被告的房東證實,原告從未找到他要求撤銷店鋪的店鋪所在地。最近一次接觸是在起訴前三個月。在被告出租之前,商店的位置已經成為既成事實。沒有證據表明被告未經允許開設了一家商店。但是,原告提出的墻面廣告損失索賠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官經過兩次開庭和現場檢查,認為被告不構成侵權,同意被告拆除部分跨境店鋪招牌,駁回原告的其他所有訴訟請求。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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